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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投资者A与B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22-01-24

       一、案情综述

       2007年,投资者A在B证券营业部开立融资融券账户。2016年,B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A重新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变更结息方式。2018年9月,投资者A接到B证券营业部电话通知,称其有一笔融资利息及逾期息费尚未归还,合计人民币25万元。A认为,B证券营业部与其重新签署两融合同地点为其客户经理的汽车内,B未提供合宜的签署环境,未尽到合同条款变更的告知说明义务,导致其承担预期外的逾期息费,遂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请求B证券营业部返还逾期息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员接到调解任务后,安排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心当面沟通。A认为,B未向其告知合同重大内容变更,导致其承担巨额逾期息费,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而B证券营业部认为,A重新签署合同后长期未提出异议,不能接受A的赔偿要求。

       考虑到双方情绪激烈,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将双方分置两室,分别进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剖析投资者诉求,使投资者了解其不能因投资损失导致家庭不睦而向B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调解员结合《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B证券营业部说明,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为A讲解合同内容,仅字体加粗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经过两个小时的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当场签署和解协议,圆满化解了长达两年之久的矛盾纠纷。


       三、调解心得

       本案纠纷圆满化解,得益于三个步骤。一是向投资者分析引发争议的法律规定,引导投资者提出合理诉求;二是与证券营业部沟通,掌握其对投资者诉求的态度,确立后续调解方向;三是灵活转换调解方式,通过“背对背”调解缓和当事人情绪,促成双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