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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与山东证监局共同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15-04-17

       为推动山东省完善多元化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4月15日上午,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与山东证监局联合在济南召开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交流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刘晓春和山东证监局局长冯鹤年出席会议并致辞。山东上市公司协会、山东省证券业协会、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驻济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有关负责人180余人参加了会议。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刘晓春(左)和山东证监局局长冯鹤年(右)签署备忘录


       会上,刘晓春副理事长和冯鹤年局长分别代表调解中心与山东证监局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山东资本市场法律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相关服务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双方合作的目标是充分利用调解中心的创新机制、专业资源和公信力,为山东省的证券期货纠纷提供多元化解决渠道,降低投资者解决纠纷的进入门槛和成本负担,快速、便捷、高效、和谐、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刘晓春副理事长和冯鹤年局长还共同为调解中心在山东辖区新聘任的九名调解员颁发了聘书。

       刘晓春副理事长指出,调解中心与山东合作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了专业性、独立性、灵活性、低成本、有效性的原则:一是专业性,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均为资本市场和法律界资深专业人士,调解时充分尊重行业惯例;二是独立性,山东省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投资者来自全国各地,需要调解中心这样一个没有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的第三方公信力平台解决纠纷;三是灵活性,根据双方合作机制安排,可以借助远程会议系统实现远程立案和调解;关于低成本,涉及山东地区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会员与中小投资者的之间纠纷调解都是免费的,不会增加中小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的成本;四是有效性,当事人通过调解签署和解协议有可能反悔,导致时间拖延,通过调解中心调解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接,能够赋予和解协议内容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络处处长、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安欣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调解中心调解员邱永红博士分别对调解中心的具体运作、资本市场纠纷的调解思路及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

       调解中心自2013年9月正式运作以来,已妥善调处大量涉及投资者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咨询及调解案件,有效保护了来自全国各地逾万名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2014年2月,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一行到调解中心进行视察调研,希望证券调解中心立足深圳,看准方向,积极探索,总结成功案例和经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继续作出努力。随后,山东等多地证券监管部门前来调解中心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提出合作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