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案
示范判决机制是解决证券群体性纠纷的一个有效制度,该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示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司法实践中,被告时常对示范判决提出上诉,导致后续平行案件的审理受到影响,示范判决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的既定目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束缚。
为了破解难题,市中级法院在审理C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对审理、判决方式做出了探索,尝试在同一案件中作出两个判决: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针对已查清的案件事实,作出先行判决即确认侵权行为的确认判决;之后再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损失核算结果作出给付判决。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确认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仅对损失核算结果、扣减风险因素等争议较大。在此情况下,确认判决在送达十五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为平行案件的快速审理奠定了基础。在C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示范案件作出示范判决,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赔偿标准。
在此基础上,市中级法院积极协同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针对C上市公司系列案持续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明确案件转接、损失计算、专业指导等工作的具体安排;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意愿组织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截至2023年底,市中级法院累计委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涉C上市公司案件364宗,调解成功328宗,调解成功率达90.1%。市中级法院全部予以司法确认,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对于首批委托调解的案件,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在收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即成功调解,市中级法院在十个工作日内快速予以司法确认,取得良好社会效应。该系列案综合运用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等一揽子纠纷化解机制,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障投资者权利救济切实落地,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文章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pduD_5qmX7HnCdquoIe5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