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综述
投资者A通过某互联网基金代销平台购买了B基金公司管理的一款中低风险基金产品,该产品每六个月开放赎回一次。投资者A认为,该产品介绍称为中低风险产品,但购入该产品后却持续亏损。A认为上述关于产品特点的描述涉嫌误导。为避免损失扩大,A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向B基金公司提前赎回基金份额。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中心指定一名具有多年金融合规管理经验的调解员调处本案。调解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争议金额虽小、但体现了市场普遍问题。调解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基于本案的证据事实,确定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原则,引导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经充分沟通,双方当事人在线达成调解方案,并当即履行。
三、调解心得
本案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精神进行,准确界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的义务。针对调解中发现的问题,调解员提醒基金管理人加强对代销机构的管理:一方面,在选择销售机构时要把好准入关,按照合规标准对销售机构进行准入评估;另一方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客观、中立、真实地向销售机构说明产品特点,为销售机构提供关于产品定级的客观建议。调解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还促进了基金公司改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