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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陆泽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的最新发展及价值取向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14-12-30

       编者按:2014年12月6日,华南企业法律论坛2014年年会暨“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大楼召开。研讨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四庭、执行局,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前海管理局是本次研讨会的特别支持机构。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和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为研讨会协办机构。参加会议的代表共500余人。来自22个省份46个城市的200多家上市公司高管,以及近300名境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高管,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及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共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本届年会聚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热点法律问题”和“互联网金融前沿法律问题”。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陆泽峰先生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的最新发展及价值取向”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陆泽峰:

       我在这里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方面的政策,以及最新的变化和价值取向,这也是我们上市部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

       大家知道,并购重组从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也是各个证券市场的主旋律。中国的并购重组市场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的并购重组交易金额,从2013年的数据看,已经占到整个并购重组市场交易金额的45%。从2014年的数据看,已经远远超过50%,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并购重组当中的最主要的、最重要的主体。从2012年、2013年、2014年的数据来看,每年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交易金额,年增长幅度超过20%。2014年下半年以来增长非常快。我们上市公司今年参与并购重组交易的大概是2200多家/次,上市公司总共还不到2600家,也就是说差不多85%的上市公司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并购项目。

       我们分析,当前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市场,大体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并购重组涉及行业广泛。16个大的行业,基本上发生至少4起以上的并购重组。现在比例最大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TMT行业,就是科技、传媒和通讯行业,涉及TMT类的重大资产重组数量占全部数量的近30%。

       第二,产业整合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流。以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基本上一些是经营失败的公司借壳上市,去进行资产重组,还有一些国有企业是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去并购重组。但是现在完全不同,大多数公司并购交易都是为了产业升级换代、公司业务调整和产业整合。过去我们借壳上市的比例差不多达到一半以上,但是现在借壳上市比例不到20%,并且这个比例还在逐步下降。

       第三,海外并购量越来越多。在中国海外并购里面,上市公司并购量变得越来越大,上市公司每年海外并购的比例在不断提高。

       第四,国有企业并购非常活跃。主要是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很多国有企业已经改变了过去的做法,除了国有资产整体上市以外,现在国有企业也在并购民营企业。

       第五,并购重组方案多元化。由过去的交易方案单一到现在的方案多元且各具特色,尽管给监管带来不少困惑,但这也让我们监管层非常高兴的看到市场的进步,并购重组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并购重组目前虽然还存在少许问题,比如说中介机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有的不够勤勉尽责、有的比较草率、对交易标的资产核查不够审慎,还有一些借并购重组来操控市场、从事内幕交易,这是我们重点打击的。但是总的来说,并购重组的主流是健康的,也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可。

       以上是给大家介绍的第一部分。接下来要跟大家报告一下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监管政策方面的最新变化。

       大家知道,国务院是高度重视并购重组这项工作的,2010年发了27号文,针对企业并购提出了若干意见。2014年发了14号文,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环境的若干意见。四年的时间内连续发了两个文。2014年发的17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提到并购重组发展方向,鼓励市场行为,并且还专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提出了相关意见,这个在并购重组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中,上位法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证券法》只有收购那一章,没有涉及到重组相关行为,《公司法》有公司合并、分立,还有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等规定。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办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个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另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比如重大资产重组与股价异动监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的规则。我们上市部考虑到资本市场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专门在官网针对一些常见问题发布了一些解答,在实践当中也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们在不断的完善并购重组相关的政策法规,总结起来有四个方面:

       一、简政放权

       上市部从2012年开始清理行政许可的工作,当时取消了四种要约豁免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取消以后,据计算当年至少减少了70至80单的行政许可。随后我们不断调整和取消,现在的收购办法又取消了几项行政许可,我们也通过证券法的修改,把要约收购的事前监管也取消了,并取消了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原来重组办法中9项需要事前审批的情形,现在逐步减少只剩下2项。并购重组从证监会角度来看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资产规模达不到披露条件的,这类很多;第二类是仅需要披露的;还有一类是不仅要披露,还要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最后一类是要报证监会审批的,要行政许可的,这一类去年统计有20%,今年根据前11个月的统计数据,估计不到10%。就是说需要事前监管、进行行政审批的并购重组数量占比已经不到10%,比例已非常低。


       二、放松管制

       我们一直在做放松管制的工作,因为并购重组是非常市场化的行为,所以上市部从2012年开始取消了第三方并购发行股份最低数量限制,并明确估值的地位和作用。还有我们在修订两个办法时,把每一个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进行了评估,能取消的取消,能放松的就放松,比如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方式,原来是刚性20天股票均价的定价,现在我们把它定为20天、60天、120天,并且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事先设定的方案进行调整,大大增加了定价的灵活性;还有收购要约的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过去是20%要事先交到中登公司,给收购带来了很大的成本,现在有银行和财务顾问的保函就可以了,不需要现金。

      大家还看到,我们取消了资产相关性的要求,原来我们要求并购的资产与现有资产业务是相关的,上下游的,同行业的。以前的观念是希望他突出主营业务。但是我们后来发现很多上市公司现有的业务不需要改进了,或者说现有业务过几年或长期来看是不太行的,很多上市公司想业务转型就很难做得到,所以我们听取各方的意见,取消了资产相关性要求。资产相关性要求取消以后,对市场影响非常大,现在并购交易里面差不多有30%是跟主营业务没有直接相关性,虽然没有相关性也有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总的来说是很好的。


       三、加强监管

       我们采取简政放权和放松管制的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大家可以看到重组办法中我们细化了相关的信息披露的要求,细化了管理层的责任,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了监管机构事后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事后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四、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大家可以看到证监会审批从2012年开始通过内部流程的梳理,基本上能达到平均30个工作日就可以审批完成。今年我们完成批文的估计能超过250单,我们正式受理的行政许可是超过300单的,讲审核的话,我们的审核人员不到10个,一个审核员完成1单的审核最多3个工作日,平均每天能够完成1单。这些都是很大的单子,小的都已经取消了,原来的一些小的简易程序都已经取消了,这个量非常大,审核的效率明显提高。

       我们的审核透明度也提高了,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对每一单行政许可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下一步要考虑对反馈意见也要进行公示,并且要进一步简化流程,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提高我们审核的透明度。

       总的来说,证监会的监管政策的变化,我们认为体现了三个方面的价值取向:

       第一是市场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购重组作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对市场化的要求尤为迫切。市场化的导向对于我们而言,就是坚持克强总理的精神,对于企业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我们监管机构来讲法无允许则不可为,所以只要条件成熟,我们就会放松现有的管制性的规定,不断地推动并购重组的市场化。

       第二是信息披露为核心。大家看到我们在预演沟通过程当中,很少说不,给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披露文件,让投资者去判断,强化你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我们认为有问题的话,让中介机构来发表意见,监管机构轻易不说不,我们秉持信息披露的理念,只要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告诉投资者就行了,当然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要完全做到还是有难度,但是总的来说我们在往这方面努力。

       第三是投资者的保护为中心。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我们在并购重组办法里面已经放进投资者保护相关条款,相关规定都是基于投资者保护这样一个价值取向,还有一些特别的条款:要求5%以下的中小股东要单独的计票;如果重组的绩效摊薄投资者收益,要求管理层提出补偿的措施,总的来说,我们看到,投资者对于并购重组总体是持欢迎和肯定态度的。

       这是我们三个基本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并购重组非常复杂,涉及面广,涉及的利益也非常大,所以我们在并购重组的过程当中,也碰到了很多法律问题,也希望在座的法律界人士可以给我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并购重组”四个字本身就不是很规范,国外叫并购,并购重组的法律形式到底有哪些,界定得也不是很清楚,所以并购重组各种行为里面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大家可能都已经关注到了,我们也希望在座的法律界人士能够多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也欢迎大家多沟通,共同来解决并购重组当中的问题,共同推进并购重组的发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