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标志着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由试点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此,在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简称“证券调解中心”)、深圳证券业协会的指导下,深圳“投教同行”轮值券商长城证券积极开展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专题系列活动。2018年12月5日,证券调解中心走进长城证券,为长城证券总部合规专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交流会;12月6日,长城证券组织投资者走进证券调解中心进行交流、学习,投资者们纷纷就纠纷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并得到了及时的回答。
长城证券副总裁朱军表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交易监管,减少对交易环节的不必要干预,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让投资者有公平交易的机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落实党和习近平总书记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目标。
证券调解中心常务副秘书长周毅以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为例,详细介绍了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模式在深圳的创新与实践。2013年9月23日,证券调解中心由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于共同推动设立,是内地第一个专注于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目前理事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资本市场学院、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及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等。
证券调解中心自成立5年来,运用首创的“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机制,和谐化解了大量资本市场纠纷。“四位一体”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独创优势:
(1)坚持独立和公正原则。证券调解中心作为独立设立的事业单位,其理事会、秘书处依证券调解中心章程独立运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更易获得当事人特别是投资者的信赖。
(2)强调专业性和行业惯例。证券调解中心调解员全部为来自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仅具备良好的公信力、调解能力和职业操守,而且熟悉行业规则和运作模式,能够针对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开展纠纷调处和矛盾化解。
(3)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证券调解中心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4)调解结果具有可强制执行性。通过证券调解中心调解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的对接机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依法快速作出仲裁裁决,使得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可以在全国以及《纽约公约》159个缔约国(截至2018年11月)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
(5)充分体现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或证券调解中心可以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自律组织或监管部门,列入诚信档案。对于拒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的会员,行业自律组织或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自律规范进行惩戒。
实践证明,证券调解中心“四位一体”机制能够和谐化解资本市场矛盾,实现定纷止争。截至2018年11月25日,证券调解中心受理各类咨询共计3,342宗,正式受理调解案件627宗,已办结案件615宗,其中调解成功510宗,调解成功率约83%,和解金额逾人民币30.32亿元,其中调解的上市公司长园集团控股权之争纠纷案例,获选“证券期货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多元化解机制全面铺开可以说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又一重磅举措。深圳投教同行将在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业协会的指引下,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推动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