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综述
一名上海投资者A在B证券营业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人民币 100万元。后该基金产品被清盘处理,投资者仅赎回资金人民币 59万余元。A认为,B证券营业部未尽适当性义务,且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要求B证券营业部赔偿其全部投资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3月,B证券营业部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B证券营业部销售案涉基金产品过程中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B认为,A认购前已完成客户风险测评问卷,并通过线上方式签署了基金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承诺自己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B销售过程无不恰当之处,A隐瞒投资本金中70万元人民币为借款的实际情况,B无法排查其资金来源。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申请受理后,调解中心指定了一名在上海的调解员进行现场调解。该调解员拥有证券监管部门从业背景,纠纷调解经验丰富,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调解员先后组织两次现场调解,通过双方陈述和相关材料对基本事实进行了分析:首先,B提供了较为齐全的涉案基金产品销售资料,资料显示,B对A进行了风险识别能力测试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试;其次,A未如实提供投资资金来源信息;第三,B向A推介产品时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通过多轮“背对背”调解,纾解投资者对立情绪,引导投资者理解基金产品运作情况,理性看待投资损失。经调解,营业部同意对投资者适当补偿,双方达成一致。此后,双方当事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根据调解协议内容作出仲裁裁决,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高效、低成本化解了纠纷。
三、调解心得
本案涉及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的适当性义务纠纷,调解中心充分发挥“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机制优势,有效化解双方长达四年之久的矛盾,对此类纠纷解决具有借鉴意义。调解中,调解员不限于就事论事,还注重释法说理。一方面向证券公司讲清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投资者和相关产品、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向投资者如实告知投资产品和服务的潜在风险,将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并妥善保管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资料。另一方面向投资者讲清楚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审慎进行投资决策。专业、耐心梳理双方矛盾焦点,降低投资者的过高预期,从而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内容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使和解协议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