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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多名投资者与A基金公司QDII产品投资损失系列纠纷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21-12-13

       一、案情综述

       2020年4月,调解中心陆续收到多名投资者对同一只基金产品提起的调解申请,称该基金产品估值涨幅与净值涨幅不一致;“跟跌不跟涨”有猫腻;投资者亏损后,预“抄底”申购,却被告之该支基金已暂停申购。投资者要求A基金公司赔偿全部投资损失。经了解,该QDII基金产品投资海外ETF和相关主题基金。净值方面,因该基金投资多个海外市场,各市场交易时间存在差异,无法以某个时间点的价格走势预估和判断基金份额涨跌幅。申购方面,因A基金公司外汇额度不足,导致该基金无法在海外市场新建仓,增量投资的收益预计较低,且会影响该基金的申购和定投业务,赎回业务照常办理。A基金公司多次向投资者解释该基金产品投资特点及暂停申购的原因,但投资者不予认可。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考虑本案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多,调解中心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后,指定两位调解员共同调处本案。调解员通过细致的调解准备工作了解到,许多投资者在网络上看到一篇关于该基金产品维权的文章,并在“群主”号召下集体维权。为防止纠纷持续发酵,调解员首先针对“群主”开展调解,一是说明基金估值、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分析不一致的原因;二是说明投资者暂时不能申购的原因,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理、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经调解,“群主”对基金产品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有了理性理解,退出并解散相关社交媒介群。同时,A基金公司也提出加强投资者服务的具体方案,该涉众纠纷得以解决。


       三、调解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资本市场涉众纠纷。灵活、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及时、有效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可以维护信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调解员抓住了从“群主”入手调解的破局关键,妥善调处了该系列案件。处理类似涉众案件,一是要求调解员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二是针对主要矛盾设计调解策略;三是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发扬“枫桥经验”。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收集多方信息,巧用调解技巧,充分发挥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的优势,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