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暂行)收费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七条所规定的“试点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之外的调解案件的收费。
二、调解申请人应在收到调解中心发出的预缴调解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预缴调解费。各方当事人约定按比例共同预缴的,从其约定。
三、申请调解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调解中心决定调解费用的数额。
四、调解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和调解员报酬。日常管理费包括:工作人员服务费、邮递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常用办公设备使用费以及其他为调解支出的费用。
五、当事人要求到外地调解且调解员也认为确有必要的,调解员/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住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另行向当事人收取。
六、当事人和调解员就调解员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如调解不成功,在扣除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开支费用(包括调解中心日常管理费及调解员报酬、差旅费等)后,预缴的调解费余额返还当事人。
附件:
调解费用表